侵权责任归责原则,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与灵魂,它决定了侵权责任的成立基础与分配正义,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本准则。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主要构建于过错责任原则、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三大基石之上,三者相互补充、协同作用,共同织就了一张周延的权益保护之网。
过错责任原则,乃侵权法中最基本、最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。其核心在于“过错”,即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该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自由的规范与对主观可责难性的追究,契合“谁过错,谁负责”的朴素正义观。在适用上,通常遵循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规则,由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。这一原则广泛适用于一般侵权领域,如常见的侵害人身权、财产权案件,旨在通过责任威慑,引导社会成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促进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。

无过错责任原则,则体现了现代工业社会风险分配的特殊需求。其成立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,只要法律明确规定,当行为人的行为或其所管辖的物造成他人损害,即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这一原则的适用,主要基于危险来源理论或报偿理论,即从事高危活动、持有危险物或从特定活动中获益者,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。例如,产品责任、环境污染责任、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等,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。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,促使危险源的控制者采取最高标准的谨慎措施以防范损害,体现了实质公平与社会政策考量。
公平责任原则,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项特色制度。它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,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此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事由,而是损失分担的特别机制,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和裁量性,必须严格把握条件,避免滥用而侵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地位。它体现了法律在僵化规则之外的人文关怀与衡平精神,旨在极端个案中实现个案的公正。
三大归责原则构成了逻辑清晰、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。过错责任原则是常态,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例外与补充,公平责任原则则是最后的衡平救济。在司法实践中,准确识别与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,是正确裁判侵权案件的关键。这要求司法者不仅需精准把握法律规范,更需深刻理解各项原则背后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功能,从而在保护受害人权益、规范行为自由、分散社会风险之间达成精妙的平衡,最终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根本宗旨——救济损害与预防损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