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为维护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、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而设立的重要罪名。该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随着社会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,非法行医现象仍时有发生,对其精准司法认定与合理刑罚裁量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关键议题。
本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主体、主观方面、客体与客观方面。犯罪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。已取得资格但违反地点、范围等规定行医,通常不构成本罪,可能属行政违法。主观方面为故意,即行为人明知自身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,仍决意实施诊疗行为。过失不构成本罪。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权。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,且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程度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“情节严重”包括: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;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、流行或有传播、流行危险;使用假药、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、医疗器械;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等情形。

司法实践中,认定“非法行医行为”需把握其核心是实施诊断、治疗、开具处方等具有医疗专业性质的活动。单纯销售药品或器械,未伴随诊疗行为,一般不构成本罪。对于“医生执业资格”的认定,应严格依据《执业医师法》等法律法规,以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合法注册为准。乡村医生在特定政策下依法取得的资格应予认可。情节严重与否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,需结合危害结果、行为手段、主观恶性、屡犯情况等综合判断。
刑罚裁量上,刑法规定,犯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;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造成就诊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量刑时需全面考量犯罪动机、危害后果、赔偿情况、悔罪表现及社会影响。对于积极赔偿损失、取得谅解、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危害者,可依法从宽处理;而对以行医为名诈骗财物、使用有害方法、屡教不改或造成多人伤亡者,则应依法从严惩处。
预防与遏制非法行医需多管齐下。强化医疗卫生监管,畅通合法执业渠道,压缩非法行医生存空间至关重要。加大普法宣传,提升公众对非法行医危害的认知,引导民众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。司法机关应持续完善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,统一裁判标准,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效能。
非法行医罪的正确适用,不仅关乎法律权威,更直接维系民众健康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。通过严格司法与综合治理,方能有效震慑违法犯罪,筑牢医疗卫生安全防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