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当代社会,团伙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、有预谋的犯罪形态,严重侵蚀社会秩序与经济安全。所谓团伙,通常指三人以上为实施多次犯罪而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。其内部往往存在层级分工,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个体犯罪,因此成为各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。
从法律特征分析,团伙犯罪具有鲜明的组织性与持续性。我国《刑法》明确规定,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。这一定义揭示了团伙的核心要素:成员数量的下限、共同犯罪故意以及组织的稳定性。司法实践中,认定一个团伙是否构成犯罪集团,需综合考察其有无首要分子、是否长期纠集、犯罪活动是否具有连续性等情节。相较于一般共同犯罪,犯罪团伙通常具备更强的反侦查能力与更大的社会破坏力。

当前,团伙犯罪呈现出多元化与隐蔽化的趋势。其活动领域从传统的暴力犯罪、财产犯罪,蔓延至金融诈骗、网络黑客、跨境走私等新兴领域。部分团伙甚至以合法公司为外衣,从事非法经营、洗钱等勾当,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和专业化。这种演变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、法律适用水平提出了严峻挑战,也暴露出部分行业监管的漏洞。
在法律规制层面,我国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惩防体系。刑法分则对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设置了专门条款,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。在具体罪名适用上,对团伙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,依法从重处罚。在盗窃、抢劫、聚众斗殴等常见犯罪中,将“纠集多人”或“多次实施”作为加重处罚情节,体现了对团伙作案严厉惩处的刑事政策。程序法方面,针对团伙案件案情复杂、涉及面广的特点,法律在管辖、强制措施、证人保护等方面也作出了特别规定。
有效治理团伙犯罪不能仅依赖事后的刑罚威慑,更需构建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路径。应强化源头预防,加强对重点人群、重点行业的监控与管理,挤压犯罪团伙的生存空间。社区矫正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措施的落实,有助于减少重新犯罪,瓦解团伙的人力基础。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。市场监管、金融监管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团伙犯罪线索,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,打破信息壁垒,实现协同打击。应深化国际合作。许多犯罪团伙利用全球化背景进行跨境活动,因此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,在情报交流、司法协助、联合行动等方面加强协作,共同织就打击跨国团伙犯罪的天网。
公众参与同样是治理环节不可或缺的一环。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,鼓励群众举报犯罪线索,能够形成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。同时,媒体应负责任地进行法制宣传,既揭露团伙犯罪的危害,也普及相关法律知识,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。
根治团伙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。它要求立法、司法、执法机关与时俱进,不断完善法律框架与打击策略,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,共同致力于铲除这一社会毒瘤,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公平正义。